私人产品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由于这类产品只适宜市场供给,所以又称为市场产品。
公品是私人产品的对称,是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它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某些人对这一产品的利用,不会另一些人对它的利用,具有非排他性,一般由或社会团体提供。
而兼有公品和私人产品特性的属于混合产品。如医疗服务产品,其基本医疗作为公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对全民提供;特殊医疗服务作为私人产品纳入自费医疗或商业医疗保险。预防保健作为公品纳入公共卫生服务,健康促进作为私人产品纳入自费服务。
心理健康教育具有非竞争性,也具有非排他性,是人人享有的,当然属于公品了。实际国家也已经作为公品纳入到了国民的普及教育和健康教育之中,其费用由国家承担。
心理健康管理是一个新兴的心理健康服务,既包括针对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心理健康管理,也包括社会居民的心理管理。心理管理作为健康管理的一部分已经是社会共识,国家也早已承担起了相应的和社会责任。
心理治疗是心理疾病诊疗手段的一部分,是基本医疗。既然基本医疗是公品,心理治疗服务也当然是公品了。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中,心理治疗也是可以报销的公品。
心理咨询服务目前存在两种情况,在医疗机构的心理咨询服务如住院病理咨询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显然已经将其视为公品。但在医疗机构进行心理咨询的仅仅是众多心理咨询者的极小一部分,是一些已经明确诊断为心理疾病的人。而大量心理障碍的人群并不是在医疗机构就诊,而是在社会的心理机构咨询。在社会心理机构咨询的人,目前只能是自费。这显然是把心理咨询当作私人产品,而由市场来提供。
心理健康问题的预防靠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管理,心理问题的解决靠心理咨询与治疗。前者已经做为公品,无须加以阐述。后者大量的没有当着公品,实际操作上以服务机构来定位其产品属性,有失公平,因而需要加以分析。
学者龙娟、何斌在《对公品概念的重新界定》(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会科学版第29卷第2期)一文中认为,公品概念包含经济、、社会三方面的属性,是人们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为了解决某种“公共问题”,通过集体选择并且被共同消费的一类物品和服务,其概念的界定必须以“公共问题”为向导,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标,以集体选择和共同消费为两个基本特征。
心理健康问题肯定是人人都会存在的,也是需要人人解决的。但客观上也存在不是人人都去寻求心理健康服务,这其中有几个原因。一是一部分人未认知到自己存在心理健康问题,但如果对社会缺乏居理健康进行定期普查也会避免,这属于公共卫生的缺失。二是社会文化的因素,把心理障碍视为病,而阻碍了居动寻求解决,这需要加强的心理健康教育来解决。三是社会把心理咨询人为当着私人定制产品,而妨碍了人人享有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
心理健康问题既然是人人都会存在的,是否必须要得到解决呢?回答也当然是肯定的。如果心理健康问题得不到解决,不仅仅关乎到个人的健康,更关乎到他人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学者所说的经济、和社会三方面的属性。正是因为如此,十三五规划纲要的中有二处专门涉及心理健康服务,除了本文开头引述的,还包括“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心理健康服务在的十三五规划中二处涉及必然是重大公共问题。这种解决的方式唯一的是鼓励居民接受心理咨询服务。只有承认心理咨询服务作为共同消费的公品,才能激发的心理健康服务消费需求。正如当年解决看病难看病贵而实行基本医疗社会保障一样,在健康中国建设的过程中,也应该解决居民的心理健康服务问题,将心理咨询完全纳入到社会公品范围。
当前,解决心理咨询作为公品的障碍在于对于心理机构的定位,心理机构尽管是民间举办,但不能否认其是在提供公品服务的属性。民营医疗机构现在也享受到了与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公品的国家和社会补偿权。心理机构至少也应该享受到与民营医疗机构一样的平等。如果因为心理机构不是由国家举办或者不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就将其到大健康体系,到公品的提供范围之外,显然是一种政策性歧视。
如果作为提供唯一心理咨询服务的心理机构不能纳入到提供公品的范围中来,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只能是一句空话。
当然心理健康服务中也有一些项目与内容是属于特殊性的,譬如心理成长、智力测验、职业生涯规划等心理咨询服务,属于私人产品。社会可能参照医疗服务产品那样,划分基本心理咨询与特殊心理咨询两部分,前者纳入公品由国家或社会提供,后者纳入私人产品,由市场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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