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通讯社12日专讯》中国财政部就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有关问题下发通知,决定在、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
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根据《通知》,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人民币╱年(200元人民币╱月
)。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
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
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夥企业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符合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
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
部门按执行。(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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