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从虚假诉讼犯为的界定、量刑标准、数罪竞合的处罚原则、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域管辖的确定等方面作出。
《解释》明确,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采取伪造、虚假陈述等手段,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的虚假诉讼犯为; 向申请执行以的事实做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以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的虚假诉讼犯为; 以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基于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在未作出裁判文书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以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具有致使采取保全措施、致使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属马的今年多大活动等情形的,也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处罚。
《解释》还,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管辖,以有利于侦办机关及时调取和固定,同时避免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故意利事手段恶意干扰民商事案件的正常审理; 在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为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异地管辖,确保此类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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