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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基本常识问答(2)

类别:常见疾病 日期:2020-6-17 13:59:03 人气: 来源:

  答:《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答:《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内容、痦子的位置与命运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关键词:疾病防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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