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讯(记者 郭城)天蓝水清是构成美丽天津的重要一环,干净的河道、放心的饮用水是市民的,也是天津“”上代表和委员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加强护仓河水体生态、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加强污水治理完善农村污水排放监管机制这些提案,更是直接就水问题,提出了具体。1月29日,天津市十六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天津是资源性缺水城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十五分之一。严格水源和水质,严格防治水污染,需要地方立法予以保障并予以规范。对此,天津市政协委员、天津市水务局局长朱芳清介绍,《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从防治水污染、改善水、保障饮用水安全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条例》的出台对改善和提高天津水质量,深入推进“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清水河道行动,实现京津冀流域性水污染联防联控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朱芳清认为《条例》具有三大亮点:首先,进一步明晰了职责分工,条例明确了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在水污染防治中的管理职责,同时确定了水污染共同防治的要求,为各方面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统筹防治水污染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其次,突出了饮用水水源地,条例明确提出实行饮用水水源地区制度,分为一级区、二级区和准区,并了相应的行为,明确了违反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实施水源地的可操作性;最后,加强了对排污的监督管理,《条例》对工业废水排放、城镇污水排放、农村生活污水和养殖污水排放都作出了明确,要求加强污水的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对违反《条例》的处罚也作出了详细,为规范排污行为、强化排污监管、从源头上治理水污染打下了基础。
天津市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对记者表示,随着《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保》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的实施,国家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需要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衔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对水污染防治进行区域协作;实施“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清水河道行动,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将这些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时机已经成熟。
高绍林介绍,《条例》还建立了永久性生态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对纳入永久性生态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区,实行生态补偿。严格产业准入,不再新建扩建制浆造纸、制革、染料、农药合成等严重污染水的生产项目。
此外,《条例》还注重执法实效,完善法律责任。对四种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令改正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且上不封顶。对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决定按日连续处罚之日起七日内,由环保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整改措施及结果。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法律的责任人,依法予以,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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