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2点,丰台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副庭长左红卫和他的同事们,来到了位于西单商场附近的一家小宾馆。在那里,他们见到了傅老太。
77岁的傅老太是市第一食品厂的退休教师,从2007年夏天开始,她就住在了西城区一家敬老院。因为敬老院经历暴雨后在修缮,傅老太等多名老人被临时安排住在宾馆。
听到这个问题,傅老太的神情变得哀伤。她告诉,自己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觉得丈夫勤快、不抽烟不喝酒,以为能依靠丈夫和丈夫的子女,没想到2007年,丈夫被女儿接走,她被安排和继子一家人住在一起,“他们小两口我让我走,我没地方去,就住进了敬老院”。
傅老太的妹妹在一旁告诉记者,姐姐和再婚丈夫胡老汉于1993年买过一套住房,但一直被继女“”。2009年,胡老汉的女儿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我见姐姐只能住敬老院,就替姐姐出头打官司”。
听妹妹讲完官司的事,傅老太谈了谈继女,“她对我大面上过得去,但开始争房产后,从来没看过我”。
傅老太说,她年纪越来越大,养老院一年花销要十几万,看病请护工都要花钱,“现在有了这笔执行款,我心里就踏实了,可以安享晚年了”。
2007年8月,胡老汉立下一份遗嘱,明确在他死后,该房屋属于他的女儿胡女士所有,妻子傅老太对此不享有任何权益。
2009年,胡女士以胡老汉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她所有,胡老汉同意。法院于同年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房屋归胡女士所有并过户。
2012年,傅老太起诉胡女士,要求依法继承分割涉案房屋,将涉案房屋归她所有,她给付胡女士房屋折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傅老太和胡老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胡老汉将房屋全部留给其女儿胡女士的遗嘱内容,违反法律。
因涉案房屋一直由胡女士实际居住,且无证明傅老太、胡女士另有其他正式住房,故以胡女士取得实际房屋,并给付傅老太相应折价款为宜。因房屋价值80万元,法院判决胡女士给付傅老太房屋折价款39万余元。(记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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