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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概念表述是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类别:健康心理 日期:2018-6-30 7:11:12 人气: 来源:

  概念的科学化、规范化不仅是从事学术研究和科学体系建构的逻辑前提,而且是推动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由于世界文化产业发展的水平和重点不一,对文化产业的定义有所不同,国内外学者因思考角度的差别,对于文化产业的概念界定并不统一,分别使用“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创意产业”“版权产业”等表述。对这些概念很难做出简单的对错之分,但是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门类,从我国的发展实践看,需要对文化产业内涵进行科学界定,对类别进行系统划分,这样才能正确把握文化生产规律,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进行有效的科学管理,进而推动其健康发展。我认为对文化产业概念的理解和界定应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思:

  一是文化产业的定义及分类应关注世界文化发展的潮流,与联合国所推荐的国际统计标准相衔接,并适应我国的产业发展情况。目前国家统计局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正是借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框架-2009》的分类方法,在定义和涵盖范围上可与之衔接,并以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为基础,有利于在现有统计体系下对文化产业进行及时的监测和分析研究,为制定产业规划和政策提供基本依据。而一些游离于国家统计局文化产业定义和分类标准之外的概念,如将文化产业划分为“传统文化产业”“现代文化产业”“新兴文化产业”等,其内涵与边界不清,无法辨识,在统计上也不可行。

  二是文化产业的概念界定要科学和准确,具有实践和理论基础。作为科学的文化产业概念的提出,要有一定的理论概括程度,并能反映和体现实践的需要,其基本内涵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但所包含的门类和行业应当根据产业实际发展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三是文化产业的具体分类要进行细化探讨,加业分析研究。要在现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行业细分和归类,以便在总体把握和宏观分析的同时,对一些重点行业如影视、动漫、游戏、创意设计、文化软件等进行较为系统的行业研究及定量分析,从而增强文化产业扶持政策的精准性、前瞻性和导向性。

  当文化产业的内涵较为明确时,其外延边界就会更清晰,相反,随意提出和使用一些缺乏理论或实践基础的所谓新概念,必然会造成认识上的偏差,影响产业的健康发展。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应予以纠正:

  一是以行业定义产业。目前关于产业和行业的概念区分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但一般意义上理解产业应当包含行业,这样在逻辑上才容易厘清。例如,文化产业中包含影视、出版、娱乐、设计等行业。随着产业业态和消费习惯的变化,某些行业之间可能会有交叉或者是重叠,但不应影响行业和产业概念间的逻辑关系。但在实践中,两者的使用还有待规范,例如,有人将“娱乐行业”称为“文娱产业”,这样容易造成各种产业概念的泛化,既不利于掌握情况,也不利于政策指导。

  二是以要素定义产业。文化产品与一般工业产品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处,文化产品对人具有不可忽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内容”是文化产业的核心基础和重要元素。可以提“创意为王”“内容为王”,但是不能将文化产业简单的定义为“内容产业”、“知识产业”或“版权产业”,文化产业还包含大量的文化用品辅助生产和专用文化设备的生产,以及为满足消费需求的服务、销售等其他环节。

  三是以手段定义产业。文化产业包含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交换、消费等相关多个环节,不能将消费和体验渠道泛化、泛数字化,也不宜以某个实现径或技术特征来定义和统计整个产业,例如提出“互联网文化产业”“数字产业”“创意产业”“眼球经济”“体验经济”等,否则会造成文化产业内部各行业之间在概念上的混乱模糊,在统计上的边界不清、交叉重复,无法满足产业统计不重不漏的基本原则。

  四是以产业化定义产业。文化产业不是“文化产业化”。发展文化产业离不开市场,但文化产业有其自身运行规律,其核心是文化,其目的首先是为了满足人们多样化的文化消费需求,不能简单套用工业的运作模式将文化狭义化。而“产业文化化”的提法又过度扩大了文化的概念,不是所有的产业都具有很强的文化属性,这样同样不利于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科学定位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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