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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新规:险企不得用被保险人的基因检测资料进行区别定价

类别:健康心理 日期:2019-11-13 3:56:59 人气: 来源:

  “从新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来看,其主要是针对过去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完善,相比旧版征求意见稿,新版管理办法主要在

  在定义上,《办法》指出,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其中,主要包括的险种除了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之外,还首次纳入了医疗意外保险。

  此次《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明确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以此应对疾病谱变化、医疗技术进步带来的医疗费用上涨,并支持健康保险产品结构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在发达保险市场,健康险尤其是医疗险是保险市场的重中之重。不过,在目前的中国健康保险市场,业务结构不甚合理,重疾险占比过高,医疗险占比过低。

  平安健康险相关人士向澎湃新闻指出,从客户保障和需求而言,疾病保险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特征一方面决定其相对医疗险而言缺乏保障性,另一方面也导致其保费高昂。与之相对的,医疗保险按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承险责任,可以以相对低廉的价格提供高额的保障,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也最需要的健康保险险种。

  “然而,由于缺乏费率调整政策的明确支持,保险公司在设计开发医疗保险时,只能开发一年期或期限非常有限(如六年内)的医疗保险产品,用停售老产品升级新产品的模式应对未来的医疗通胀和医疗技术进步导致的医疗费用高企”,上述人士表示,这一点也是广大消费者对医疗保险产品最大的疑虑,他们担心保险公司随意停售保险产品导致其未来无法获得非常必要的医疗保障。因此,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用的相互制约,成为了此前医疗保险产品发展的桎梏。

  对于目前市场上备受争议的基因检测,《办法》予以了否定,并在定价、核保条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办法》指出,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保险公司不得基于被保险人其他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进行区别定价。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也不得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上述信息。

  近几年来,健康险的增长在各个险种里增速较快,不少保险机构也在积极将自身角色定位从疾病发生后的被动理赔转变到主动健康管理。此次《办法》也单设了一章“健康管理服务与合作”,用较大篇幅明确了健康险的健康管理服务合作相关事项。

  此次《办法》将健康管理费用在定价中的占比由支出类10%和咨询类2%统一提升到了20%,这对健康险公司而言无疑是个“大礼包”。众安保险有关人士表示,上限的提高,体现了监管对于健康管理的支持,认为健康管理服务越来越被视为健康险经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服务。今年7月,众安获得了互联网医院牌照,未来将探索一条“互联网保险+医疗”的新,来打通互联网保险和医疗。

  上述平安健康险人士也认为,这一举措将鼓励保险公司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加重健康保险产品中健康服务的作用,提升管理健康服务能力,协助公司有效管理健康风险,建立健康大生态。从客户层面,可引导客户主动关注自身健康并通过多种手段提升个体健康水平。从行业层面,可降低健康险公司赔付风险。从社会层面,可提升社会整体健康水平,减轻公共医疗健康体系负担。

  其次,这也将鼓励保险公司提供更优质的就医、咨询等医疗辅助服务,构建完善的医疗健康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客户体验,也能辅助医疗卫生管理部门一定程度上缓解就医难等社会问题。

  在风险管理上,《办法》鼓励保险公司采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健康保险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可以借助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被保险人的数字化理赔材料进行审核,简化理赔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健康保险保费收入5677亿元,同比增长31%,占人身保险市场的22%,健康保险产品结构、服务内涵、保障人群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第一条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周公解梦梦见洗头发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导致工作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意外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健康保险是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康保险的保障属性,鼓励保险公司遵循审慎、稳健原则,不断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改进健康保险服务,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并通过有效管理和市场竞争降低健康保险价格和经营成本,提升保障水平。

  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原条款和约定费率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行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健康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

  第九条除健康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应当成立专门健康保险事业部。健康保险事业部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隐私,建立健康保险客户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拟定健康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的有关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保险公司拟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由总精算师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产品类型。

  第十四条医疗意外保险和长期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长期疾病保险的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第十五条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七条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保险公司不得基于被保险人其他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进行区别定价。

  产品参数,是指保险产品条款中根据投保团体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的保险金额、起付金额、给付比例、除外责任、责任等待期等事项。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将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报送审批或者备案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含产品参数调整办法,并由总精算师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

  保险公司销售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根据产品参数调整办法、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和投保团体的风险情况计算相应的保险费率,且产品参数的调整不得改变费率计算方法以及费率计算需要的基础数据。

  保险公司销售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如需改变费率计算方法或者费率计算需要的基础数据的,应当将该产品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明确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

  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触发条件应当客观且能普遍适用,并符合有关监管。

  含有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不得约定在续保时保险公司有减少保险责任和增加责任免除范围的。

  保险公司将含有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续保的定价处理方法和责任准备金计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第二十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给付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或者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方便被保险人、合理管理医疗成本的原则,引导被保险人合理使用医疗资源、节省医疗费用支出,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险产品可以在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贫困人口适当倾斜,并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

  第三十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医疗保险产品,对新药品、新医疗器械和新诊疗方法在医疗服务中的应用支出进行保障。

  第三十一条鼓励保险公司采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健康保险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可以借助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被保险人的数字化理赔材料进行审核,简化理赔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健康保险产品实际赔付经验,对产品定价进行回溯、分析,及时修订新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并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开发的创新型健康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保险法》和保险基本原理,并按照有关报银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六条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的健康保险产品,除理由和条款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不得提供。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也不得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告知,并由投保人确认: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医疗和疾病等专业术语提出询问的,保险公司应当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

  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销售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告知约定医疗机构的名单或者资质要求,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十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的,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保险公司在回访中发现投保人被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投保人有依除保险合同的。

  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承保团体健康保险,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告知每个被保险人其参保情况以及相关权益。

  第四十六条投保人解除团体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并按照银保监会有关团体保险退保的将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原投保资金汇入径退至投保人缴费账户或者其他账户。

  第四十七条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提交上一年度的精算报告或者准备金评估报告。

  第四十八条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如果采取逐案估计法之外的精算方法计提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详细报告该方法的基础数据、参数设定和估计方法,并说明基础数据来源、数据质量以及准备金计算结果的可靠性。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不能确认估计方法的可靠性或者相关业务的经验数据不足3年的,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索赔金额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四十九条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和经验数据等因素,至少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赔付率法中的两种方法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并选取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保险公司应当详细报告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基础数据、计算方法和参数设定,并说明基础数据来源、数据质量以及准备金计算结果的可靠性。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判断数据基础不能确保计算结果的可靠性,或者相关业务的经验数据不足3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会计年度实际赔款支出的1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三)根据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方法(一)和(二)所得结果的较小者。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的,应当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用于弥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前款两项中较大者之间的差额。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准备金为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财务报告责任准备金、偿付能力报告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按照财政部和银保监会的相关执行。

  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可以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

  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有关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可以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列明,也可以另行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

  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经营医疗保险,应当加强与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等合作,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方便的医疗服务。

  保险公司经营医疗保险,应当按照有关政策文件,监督被保险人医疗行为的真实性和性,加强医疗费用支出合和必要性管理。

  第五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发挥健康保险费率调节机制对医疗费用和风险管控的作用,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

  第六十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发挥作为医患关系第三方的作用,帮助缓解医患信息不对称,促进解决医患矛盾纠纷。

  第六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规的,充分保障客户隐私和数据安全,依据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与医疗机构、基本医保部门等进行必要的信息互联和数据共享。

  第六十保险公司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和银保监会有关再保险业务管理的。

  第六十五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规进行处罚;法律、行规没有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规进行处罚;法律、行规没有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8月7日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 年第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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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什么是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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