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新区招标投标活动的信用监管机制,规范新区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新区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对于招标人出现了未按照法律法规的招标文件,或应当公开招标却未公开的,或肢解项目逃避招标的,或以不合理条件、投标人,或向他人透露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带土字旁的男孩名字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对于投标人出现行贿行为,或恶性压价,或弄虚作假,或相互投标,或中标后无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追加内容的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属于不良行为。
办法明确,行政监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建立投标招标不良行为公示机制,对于招标人或投标人若出现不良行为,根据情节严重情况进行处理。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则会追究法律责任。
下一步,新区会继续完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机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围标、串标、违法转包行为的认定条件,便于行政监管部门有效利用形成手段,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最大限度遏制此类现象发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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