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于2017年3月通过名下银行卡向房地产开发商交付购房款18万元。当年8月,赵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此时赵女士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开始还贷款。2018年2月10日,房产证下发。次月,二人离婚。王先生未曾在此房内居住。随后,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处房屋,但其对该房屋具体情况不甚了解。赵女士和王先生就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争议。
律师认为,女方于婚前交纳部分购房款,虽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二人已登记结婚,但从男方对诉争房屋基本情况了解不足等情况考虑,结合房屋购买合同的相对人为女方、房屋产权登记为女方、贷款合同的签署为金木水火土查询表女方等情况看,房屋为女方个人婚前财产。
在上述案例中,王先生虽主张该房屋是与赵女士共同购买,但他就房屋的具体地址、购买房屋的具体信息等都未能详细陈述,且其并未实际居住使用过诉争房屋,无法认定双方曾就购买房屋达成过协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贷款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该贷款部分相应的增值部分,应适用婚姻法司释(三)的处理。依据上述,结合本案例查明的案情,赵女士需要给付王先生数额适当的财产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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