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府〔2016〕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北京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进程
京府〔2016〕59号
各区国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北京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 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应。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
北京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掌握人口总量,优化人口构造,进步人口整体素质,增进人口与经济、社会、 资源、环境调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户籍轨制改革的实施看法》(粤府〔2015〕6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和完美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府〔2016〕58号),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北京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域迁入北京市。
第三条 市政府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户籍迁入以总量把持、分类管理、存量置换为准则,履行年度筹划部署、准入条 件和审批入户相联合的管理方法。
第五条 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人口管理政策和工业政策按年度制定,重点满意全市经济社会 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要。全市年入户总量应当节制在迁入年度计划之内。
第六条 户籍迁入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寓居社保迁户四个种别。
本规定所称人才引进迁户,是指从北京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 能水同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纳税迁户,是指对在北京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做作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 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迁户,是指依照国度、广东省、北京市有关规定,对合乎特定政策的人 员,按划定办理入户,包含夫妻投靠、白叟投奔、未成年子女随迁、军转干部安顿、军人家眷随迁、军休及复员干部跟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驻京机构职员入户等。
本规定所称居住社保迁户,是指对参加北京市社会养老保险并在北京市占有合法住宅用处 房产(或正当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
第七条 市发展改造部分负责兼顾和谐户籍迁入治理的各项工作,牵头研讨提出非户籍人 口入户的政策办法,制订全市年度户籍迁入打算并组织实行,对规划履行情形进行监视检讨。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引进实施方法,北京户口←点此处查阅2022年操作手法,半年内拿户口,按计划办理人才引进、军转干部安置等入户 审核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休、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经贸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本地政府驻京机构在编人员入户审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纳税入户、栖身社保入户及夫妻投靠、子女随迁、老人投靠入 户等审核工作,连接办理其他各类人员的迁户手续。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一)经北京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尺度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级院校、科 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获得必定结果的拜访学者和博士后等深造人员。本项所述人员 年纪应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导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一般高等教育 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北京积分落户政策←点这里查看2022新政,还给你落户。,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 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拥有中专以上学历。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 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在北京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 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北京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巧比赛中获奖人员,或失掉“中华技能大 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北京市技巧能手”名称人员,或受北京市委、市 政府表扬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春秋需在45周岁以下。 契合本条规定前提的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具 体实施措施和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规定做 好学历、技术资格、职业资历等核验或实测实操考察工作。 不吻合本条规定条件,属于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余人才,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 专项计划后,可由人力资源部门在计划支配额度内审批引进。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纳税迁户:
(一)在北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 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二)在北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义务公司天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摊派企业 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
(三)在北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持续3个征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 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名目)累计在24万元以上。
(四)在北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 在30万元以上。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0周岁以下。
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1 倍以上的,其迁户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
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前款第(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天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前款第(四)项的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以内在统一企业,且始终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 应的身份资格。 纳税迁户人员办理入户手续时,北京积分落户←点这儿查看2022新制度,分值不足助你提分,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和纳税证 明。
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需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自缴税款(不包括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及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税款)。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
(一)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北京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请求申请投靠入户: 1.在京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2.在京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分居时光满2年后可以申请 入户。经北京市认定的高档次人才及存在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等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 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度并予优先解决。
(三)迁入北京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领有北京市户籍的,其独特生涯的父母能够申请投 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国家、广东省、北京市规定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复员干部和 退役士兵、驻京军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五)北京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方案内生源新生可以申请入户。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驻京机构在编工作人员可以在指标额度内申请入户,其中省级 (含副省级)政府驻京机构指标总额度为20名,地级市政府驻京机构指标总额度为10名。
(七)国家、广东省、北京市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职、 中技)或大学在读学生的,其迁户年龄可以放宽至20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人员迁 户时,其年龄应当同时达到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
本条第一款第(六)项人员迁 户时,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户籍须落在所属学校或单位的群体 户,不可进行市内迁徙,不可申请夫妻投靠、老人投靠迁户,实现在京学业或工作后须将户口及时迁出北京。
第(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子女投靠迁户,其户口迁出 时须将其尚未成年的随迁子女一并迁出。
第十一条 持有北京市居住证,且在京具备合法稳固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 的人员,在年度计划支配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居住社保迁户。
居住社保迁户以积分制办法实施,积分重要指标为参加北京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和拥有北京合法产权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赁住 房),详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性应当在55周岁以下,女性应当在5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有关人员迁户时,除应当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北京经济特区人口与计 划生养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无参加国家制止的组织或运动的记载。
第十三条 各类迁户人员应该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干手续,领取北京市户籍迁入指标后,再 到公安部门办理复核入户手续:
(一)符合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的人员,根据各自情况按规定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 (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符合纳税迁户条件且同时符合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的人员,应向市、区(新区)人力 资源(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他符合纳税迁户条件的人员,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相关手续。
(三)相符政策性迁户条件的人员,按迁户类别分辨向公安、人力资源、民政、经贸部门 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符合居住社保迁户条件的人员,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其户口性质仍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 办理北京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下),可由 有关部门同步审核办理子女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迁入但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人员,应当加入北京市职工社会 养老保险。 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按《北京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相 关规定,计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申请人供给的入户申请资料应实在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瞒哄、诈骗 或提供虚伪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寄籍;涉嫌犯法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畴内,根据本规定,保持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制定具 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京府 〔2005〕125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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