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初元牌复合肽营养液遭消费者投诉标称特殊膳食营养液实为饮料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素)近日,有消费者向中国质量新闻网投诉称,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生产的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包装标注不规范,涉嫌虚假宣传,已委托律师事务所给生产企业去函。针对此事,江中药业尚未回应,至今未回复律师函及采访函。在业内专家看来,普通食品如果保健作用,违反相关,容易消费。
初元牌复合肽营养液遭消费者投诉
标称特殊膳食营养液实为饮料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素)近日,有消费者向中国质量新闻网投诉称,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生产的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包装标注不规范,涉嫌虚假宣传,已委托律师事务所给生产企业去函。针对此事,江中药业尚未回应,至今未回复律师函及采访函。在业内专家看来,普通食品如果保健作用,违反相关,容易消费。
消费者质疑产品虚假宣传
大连消费者史先生投诉称,2014年11月、2015年1月,在大连家乐福黄河店购买了由江中药业生产的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供体质虚弱人群食用)、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供术后人群食用)两款产品,合计消费26960元。
史先生表示,经咨询了解,上述产品违反了国家相关,特反映投诉,希望引起重视。
史先生在书面投诉中称,初元牌复合肽两款产品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均对“肽”、大豆低聚肽、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等作了特别强调。但没有对特别强调的配料或成份的添加量或成品中的含量进行量化说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
在史先生看来,从上述两款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上看,专为体弱及病后人群设计,且给出了每天用法、用量的,已具有保健作用,不符合非保健食品不得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目前,受史先生委托,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已就初元牌复合肽一事致函江中药业,希望给予回复,并按关支付赔偿金。
江中药业不回应投诉及律师函
近日从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有关负责人处获悉,已给江中药业发去律师函,并确认其收到,但至今未收到回复。
3月26日,针对初元牌复合肽投诉一事,中国质量新闻网给江中药业传真采访函,并确认其已收到,希望就产品属性及标示宣传等问题作出回应。但截至发稿时,仍未收到答复。
4月3日登陆江中药业官网,在品牌与产品一栏,仍可见初元牌复合肽宣传信息,归属临床营养类产品。
业内专家称涉嫌虚假宣传
业内专家表示,审批过的保健食品肯定有业界俗称的“蓝帽子”,药品有批准文号,而至于普通食品,不能疗效或保健作用。
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药品、普通食品,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到底属于哪一类?从产品名称及说明书上,消费者难以判别。
翻看初元牌复合肽外包装,其生产许可证号为QS3600 0601 0598。而查阅食品生产许可目录28类食品分类可见,编号0601代表饮料,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编号为2701。由此可判定,初元牌复合肽属于普通食品。
那么,作为普通食品的初元牌复合肽,为何突出特殊膳食字眼?把饮料说成营养液?在消费者及专家看来,企业可能是想刻意凸显或夸大产品作用,消费者购买。
在初元牌复合肽包装正面,大豆低聚肽、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牛磺酸、水溶性膳食纤维等成分被突出标注。但在产品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中,除了牛磺酸和水溶性膳食纤维外,大豆低聚肽和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两种主要原料,并未标示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GB7718关于配料的定量标示,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者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份,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份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两款初元牌复合肽产品的标注宣传,也被消费者及专家质疑不规范,涉嫌虚假宣传。以初元牌复合肽(供体质虚弱人群食用)为例,其说明书明确标注“专为
【更多热点请手机下载《爱济南》客户端 山东大小事尽在掌握】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非舜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之,意在为提供免费服务。如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网友评论 ()条 查看